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 开放招商和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牡政规〔2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 开放招商和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7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牡丹江市 开放招商和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推动我市 开放招商,促进 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配套落实省 开放招商政策
1.对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不含省内迁入)法人 机构总部,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引战增资的市内法人 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现并购重组省外 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市内法人 机构,按照《黑龙江省 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以下简称《省 招商政策》)第1-4条政策执行。
2.对新设立、新迁入(不含省内迁入)、新升格的 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设立、新迁入(不含省内迁入)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 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包括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务中心等),按照《省 招商政策》第5、6条政策执行。
3.对省外 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 机构专业子公司;各类 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特色 业务事业部、特色 业务经营机构,开展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 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 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 科技实验室等机构;新设立、新迁入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 机构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 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 行业协会组织,按照《省 招商政策》第7-10条政策执行。
4.引进境外 机构、组建合资 机构,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对俄结算专营机构,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引进境外 专业公司、特色 业务经营机构以及 配套服务机构,按照《省 招商政策》第11条政策执行。
5.由省外资本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 机构总部,省外 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不含省内迁入)的 专业公司及特色 业务经营机构,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为省内首购的,按照《省 招商政策》第12条政策执行。
6.对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市内上市公司;当年超过约定返投我市比例且对我市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撬动省外基金投资我市,对我市投资规模超过市内资金出资额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带动外省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我省产业链补链强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吸引险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 招商政策》第13、14、15、16、18条政策执行。
7.对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的 人才,与我市 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 研究机构(智库)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按照《省 招商政策》第19条政策执行。
二、鼓励健全完善 体系
8.对在市区〔不含县(市),下同〕新设立银行机构二级分行,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9.对在市区新设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法人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合规互联网 公司,自实质发生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一年后,按实缴资本(扣除市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
三、引导发展直接融资
10.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挂牌。
(1)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
(2)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借壳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市区的,再给予奖补500万元。
(3)对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由基础层转为创新层的市区企业,再给予奖补50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区企业,再给予奖补900万元。对降层后重新升层的企业,不再给予奖补。
(5)对域外已上市挂牌企业迁入市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在完成工商、税务等事项变更后,比照前述上市挂牌给予奖补。
11.对市区民营企业成功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
四、营造优良生态环境
12.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各县(市)区、各部门实行“专员全程领办或代办”服务机制,在 机构注册设立、 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13.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牵头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 领域共享应用,为 机构创新 产品、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信用数据支撑。
14.推进 司法创新,加强 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对接 民商事纠纷、 招商领域涉法涉诉案件的快速、高效处理,打造良好的 招商法治环境。
15.鼓励 工作部门、 监管部门、 机构的优秀人才横向、纵向挂职交流,鼓励 机构向 工作部门提出促进 开放招商和 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建议。
上述政策涉及省市共同奖补的,省级以下部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属于市级事权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属于县(市)和市开发区事权的,奖励资金由所在县(市)、市开发区财政负担;涉及市区共同事权的,由市和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申报材料和程序等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 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市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有效期内各县(市)、市开发区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在不与本政策措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
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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